(2017)皖150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修久与汪大稳、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久,汪大稳,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641号原告:王修久,男,汉族,1968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系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汪大稳,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法定代表人:王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久诉被告汪大稳、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修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修久负担。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叶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