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3777号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某,该公司经理,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市。被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市,系被告妻子。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002元、滞纳金50元(至2016年5月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告通过招标,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驻小区。被告作为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告某某辩称,被告入住某某小区七年以来,由于一直有问题没有解决,因此从来没有交过物业费。且刚入住的时候整栋都不需要交物业费,由商铺代交。物业公司何时更换以及物业公司粘贴欠交明细、具体多少物业费,被告都不知道。住宅楼下餐馆油烟特别重且空调声音很大影响休息;燃气管道也是自己安装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从去年过完年以后,原告将楼道灯也关了,且只搞了两个月的卫生。小区存在很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没有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与岳阳某某·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某·某某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合同签订5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达到业主60%以上基本满意,合同书正式生效。多层住宅收费为0.50元/㎡/月,高层住宅收费为0.97元/㎡/月,二次供水、供电价格按岳市价(2005)38号执行,三个月后可适当调整价格(0.10元/㎡)。合同第三条“安全保卫”约定,小区红线范围内实施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发电房定期发电、保养,确保高层高压水、电梯正常运转,监控系统24小时运转。合同第四条“清洁卫生”约定,每天对住宅楼走廊、楼宇间人行道、门卫值班室、住宅楼与围墙间通道、门面及空坪进行一次全面清扫,每周对住宅楼梯间清扫一天,垃圾日产日清,并负责协调、验收C栋三家餐馆排油污改造工程,让油污、嗓音达到最低排放。合同第七条“维修资金及管理”约定,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或实施,使用须通过业主大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正常维修费用由原告全部负责。被告某某��某某房业主,建筑面积为143.27㎡,属多层物业服务范围。截至2016年5月31日,某某共欠某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002元。被告称某某餐馆占用业主家庭使用的排烟管道及C栋左侧水表、阿丑面馆的油烟往地下排存在安全隐患、力力鱼馆私自改造下水管道导致漏水、原告停止公用部分用电、无人清洁管理卫生,这些问题原告均未解决。原告认可存在这些情况,但主张这些问题一直都在处理,只是这些问题都是遗留问题,难以全部解决,且停止公用部分供电和卫生管理是在起诉之后的。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某某居住房屋所在的某某·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某某·某某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协调、验收C栋三家餐馆排油污改造工程,确实对被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对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1002元,本院酌情支持60%,即601.2元(1002元×60%)。关于滞纳金的问题,一则合同中并无约定,二则考虑原告确未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停止公用部分供电和卫生管理是在起诉之后的,该理由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的至2016年5月止的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01.2元;二、驳回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某某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