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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2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宏发气体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丹阳市宏发气体充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847号之二原告: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巴黎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庆,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宏发气体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环城路***号。负责人:王海霞,厂长。原告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宏发气体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