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道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道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37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道远,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高美珍书 记 员 傅佳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