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占才保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占才保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09号罪犯占才保,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赣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占才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洪新、刘建权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占才保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占才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缴赃款。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占才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赃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才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