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培青、刘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培青,刘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许培青,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金玉,男,1970年3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培青与被执行人刘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许培青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刘金玉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