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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侯天友与王国胜、于灵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天友,王国胜,于灵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77号原告:侯天友,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秋,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胜,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于灵芝,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天友诉被告王国胜、于灵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天友撤回对被告王国胜、于灵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