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袁秀碧与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碧,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66号原告:袁秀碧,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号***号。经营者:杨晓凤,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袁秀碧与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袁秀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碧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收38元,由原告袁秀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