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袁秀碧与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碧,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66号原告:袁秀碧,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号***号。经营者:杨晓凤,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袁秀碧与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香即福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袁秀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碧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收38元,由原告袁秀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