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建平、梁秋丽等与刘开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平,梁秋丽,刘开明,刘正魁,曹树增,田淑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647号原告:梁建平,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梁秋丽,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开明,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正魁,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国、戴庆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树增,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田淑静,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梁建平、梁秋丽与被告刘开明、刘正魁、曹树增、田淑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梁建平、梁秋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建平、梁秋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