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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靖西市建筑公司与梁云、韦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西市建筑公司,梁云,韦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1821号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西路481号。法定代表人:黄必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忠劭,广西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户籍广西靖西市。被告韦勋,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户籍广西靖西市。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与被告梁云、韦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裁定中止了本案审理。中止情形消除后,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本案诉讼,并通知原告补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裕康审 判 员  叶凯明人民陪审员  黄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