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秀兰、张合勤、熊尧霖、谢素容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秀兰,张合勤,熊尧霖,谢素容,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82号申请人:黄秀兰,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4日,住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张合勤,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1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熊尧霖,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2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谢素容,女,汉族,生于1945年1月2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杨耀华。申请人黄秀兰、张合勤、熊尧霖、谢素容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张素冰所有位于船山区政府西街X号荣兴大都会X栋X层X号营业房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秀兰、张合勤、熊尧霖、谢素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州支行的存款在12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张素冰所有位于船山区政府西街X号荣兴大都会X栋X层X号营业房(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秀兰、张合勤、熊尧霖、谢素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