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晓英与毕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晓英,毕惠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初1575号原告闫晓英,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毕惠苹,又名毕会苹,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淅川县中医院职工,户籍地淅川县,住淅川县城关镇三环路。原告闫晓英与被告毕会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惠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晓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予偿还。被告毕惠苹在接受本院调查调解时承认原告闫晓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愿意分期分批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毕惠苹向原告闫晓英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闫晓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惠苹在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晓英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毕惠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