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文刚菊与杨正平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刚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民特57号申请人:文刚菊,女,生于1958年5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文刚菊申请宣告杨正平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文刚菊诉称,她丈夫杨正平在广安市上班,杨正平于1988年2月患精神病后,单位准予杨正平回老家广安区休养,并与她及其家人其同生活。2005年1月,杨正平病情加重,离家后到今未归。杨正平走失已达12年之久,经和家人商量后,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杨正平死亡。经审理查明:杨正平,男,生于1956年9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文刚菊与杨正平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杨正平独自离家后至今未归。申请人文刚菊申请宣告杨正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正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正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正平下落不明至今已达12年之久,经本院发出公告后,杨正平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文刚菊请求宣告杨正平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正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