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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常德市广汇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广汇气体有限公司,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广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法定代表人:沈正湘,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蔡家村蒲家组。法定代表人:刘井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广汇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仲裁委员会(2016)常仲裁字第30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常德市广汇气体有限公司货款338351.2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仍有执行款本金338351.2元及执行费4975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代理审判员  汤德友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