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牛国帅与赵小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帅,赵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牛国帅,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赵小玲,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金堆村人,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牛国帅与赵小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小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才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