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司圣保与龚光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圣保,龚光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184号原告:司圣保,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额敏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龚光元,住额敏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司圣保与被告龚光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以”工程款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工程款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圣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原告司圣保已预交),由原告司圣保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