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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友娣、罗美玉与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友娣,罗美玉,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友娣,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地: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罗美玉,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地: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许又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友娣、罗美玉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