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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639号原告:李某。被告:秦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秦某1、秦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共计256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镇**村房屋5间、位于高密市****小区**幢*单元***室、丰田轿车1辆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秦某1,****年**月**日生女孩秦某2。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原、被告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秦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秦某1,****年**月**日生女孩秦某2,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陈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于****年开始沉迷赌博,双方感情破裂,于****年*月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共同建立家庭并生育子女,彼此之间应当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已短暂分居生活,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注意加强交流和沟通,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珍惜家庭感情,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以保证子女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因此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暂时不宜解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