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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锐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荆州市锐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495号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锐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沿江大道以东、洪塘村道以南。法定代表人:高宜。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锐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多 超蓝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