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钦兴与张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兴,张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61号原告:陈钦兴,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加权,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钦兴与被告张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钦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钦兴以与张加权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钦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钦兴负担。审判员 李文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秋茸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