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庚,周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庚,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周路路,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路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路路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