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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廷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廷怀,男,汉族,1951年07月3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廷怀在在银行的存款66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