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李健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145-181号,组织机构代码85546163-8。负责人:杨宗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健,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李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88953.96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得1月至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健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房屋一处已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644-2645号】查封。2017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78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健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房屋及该房屋相应的土地。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健有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越野客车及闽B×××××的小型轿车共二辆。2017年3月6日,本院于作出(2017)闽0303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越野客车及闽B×××××的小型轿车共二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尚未实施扣押。除上述房屋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喻雅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