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魏魏诉胡鸿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魏魏,胡鸿飞,赵云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魏魏,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鸿飞,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芬,女,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胡鸿飞。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魏魏与被上诉人胡鸿飞、赵云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蒋魏魏亦表示自愿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魏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懿欣审判员 李 弘审判员 孙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