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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兰某与蓝某、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蓝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521号原告:兰某,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蓝某,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张某,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兰某诉被告蓝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4490元,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珮人民陪审员  戴振英人民陪审员  张乃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凌白羽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