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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24江兰与陈罗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兰,陈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24号申请人:江兰,女,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陈罗金,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江兰与被申请人陈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罗金所有的价值为26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志东、江兰所有的金峰凤麟府6#楼202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罗金所有的价值为266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华志东、江兰所有的金峰凤麟府6#楼202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