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明波诉董义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波,董义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721号原告:李明波,女,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董义俭,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泰来县。原告李明波诉被告董义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明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明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元,由原告李明波负担。审 判 长  徐景波人民陪审员  XX发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