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尚mm与蒋mm、白mm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mm,蒋mm,白mm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180号原告:尚mm,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宏伟,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mm,女,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项城市。被告:白mm,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现住住郑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mm诉被告蒋mm、白mm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mm以准备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mm、白mm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mm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梦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