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国玲与卞阿亮、六安市光彩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玲,卞阿亮,六安市光彩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671号原告:张国玲,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白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阿亮,汉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光彩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王安生,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卞阿亮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六安市光彩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六安市光彩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起诉人保财险六安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诉请的义务主体错误,人保财险六安公司与本案原、被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人保财险六安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玲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92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