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423号原告秦某某,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宋某某,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记员耿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