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孔小红与王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红,王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095号原告:孔小红,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朋珍,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孔小红与被告王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孔小红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小红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程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