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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东升与周敦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升,周敦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142号原告:吴东升,男,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周敦青,男,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桐柏县。原告吴东升与被告周敦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吴东升负担。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