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施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285号被执行人施海龙,男,1970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射阳县临海镇头厂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施海龙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处罚被执行人施海龙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询无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已被查封,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中交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孙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