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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思菊、滁州市声杨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菊,滁州市声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思菊,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声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思菊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声杨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放弃向滁州市声杨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补办2012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劳仲裁字[2016]1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