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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薛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274号被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薛某犯盗窃罪刑事罚金、退出赃物折价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23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薛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赃物折价款350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曾因犯赌博罪、盗窃罪两次受到刑事处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3月0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报)。本案暂无实现权益的可能。本案执行标的7504.8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用50元已由他人代为缴纳。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触犯刑律被判处缴纳罚金、退出赃物折价款系其应尽义务,但该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23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审 判 员  曹 鋆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溢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