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雯雯申请执行徐露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雯,徐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刘雯雯。被执行人徐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刘雯雯申请执行徐露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露四川省乐山市绿心南路X号X幢房屋及地下X层车库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