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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钱爱民、江苏省逸东商贸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爱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江苏省逸东商贸有限公司,田振凯,田振宇,管春兰,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通用建材有限公司,严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爱民,女,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地址在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负责人:任强,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逸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7号2幢第4层。法定代表人:严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振凯,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振宇,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春兰,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7号2幢第2层。法定代表人:田振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通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夏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凯,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上诉人钱爱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被上诉人江苏省逸东商贸有限公司、田振凯、田振宇、管春兰、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通用建材有限公司、严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15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爱民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与主合同相同的方式,而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江苏省逸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各方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明确约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符合双方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