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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世富与被告张邦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富,张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777号原告:邓世富,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张邦银,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唐才利,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富与被告张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世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1元,由原告邓世富负担。审 判 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 瑞书 记 员  易念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