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世富与被告张邦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富,张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777号原告:邓世富,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张邦银,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唐才利,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富与被告张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世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1元,由原告邓世富负担。审 判 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 瑞书 记 员 易念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