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玉杰、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杰,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95号申请执行人:焦玉杰,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程立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焦玉杰与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紫宸苑小区的17商-10(1-2层)号商业楼房、17商-13(1-2层)号商业楼房和18商-14(1-2层)号商业楼房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