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郑祥杰,张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郑祥杰,张晶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3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赵大庆,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代英,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婷,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祥杰,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张晶,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被告郑祥杰、张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理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加孜拉·阿德尔汗人民陪审员 郭 新 霞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振 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