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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海禹与张建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禹,张建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326号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张建生,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黄海禹与张建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黄海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海禹以双方已经自行友好协商处理完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张建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海禹负担。审 判 长  龚万淳审 判 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