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品墨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品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753号原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大生村。法定代表人:赵海全,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绍兴品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小任家畈村(工业园区)三楼。法定代表人:孙立岗,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贡兴,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品墨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品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