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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牛昱浩与陈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昱浩,陈明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444号原告牛昱浩,男,出生于1990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陈明卫,曾用名陈明伟,男,出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昱浩诉被告陈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牛昱浩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昱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昱浩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