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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955号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程北路81号绿岛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琴,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元,由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桂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