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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井华与被告张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华,张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985号原告刘井华。被告张纯利。原告刘井华与被告张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井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井华负担。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宇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