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井华与被告张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华,张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985号原告刘井华。被告张纯利。原告刘井华与被告张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井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井华负担。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宇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