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48号原告: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807).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利,系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畅,系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齐曼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