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朝文、郎志会与宁显开、夏跃平、杨清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朝文,郎志会,宁显开,夏跃平,杨清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肖朝文,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郎志会,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宁显开,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3日,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被申请执行人夏跃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清艳,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肖朝文、郎志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显开、夏跃平、杨清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夏跃平、杨清艳偿还申请执行人肖朝文、郎志会借款140000.00元,自2016年7月8日起每月偿还10000.00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还款,必须在2017年12月8日前还清全部款项)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夏跃平、杨清艳、宁显开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肖朝文、郎志会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夏跃平在监狱服刑、宁显开在外务工,暂时联系不上。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夏跃平出狱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9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剑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