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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光汇石油储运(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光汇石油储运(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966号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谢爱民、王怡然,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汇石油储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唐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延丰,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光汇石油储运(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所享有权利作出的处分,这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起诉时按标的额43万交纳案件受理费775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标的额变更为15万元,按此标的额应收取案件受理费3300元,差额部分应予退返。现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7750元,实际收取1650元,由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承担,剩余6100元,退返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审判长 迟 峰审判员 李宝超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