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颖与庄飞龙、邵武市荣辉华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颖,庄飞龙,邵武市荣辉华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161号原告:曾颖,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朱文华,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飞龙,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邵武市荣辉华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拿口镇下村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286692012。法定代表人:庄重,执行董事。原告曾颖与被告庄飞龙、邵武市荣辉华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颖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曾颖负担。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丽丽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