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军琦与郭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琦,郭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琦,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古县水务局职工,住古县岳阳镇丹凤路117号。被执行人:郭炳川,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紫薇巷老检察院小区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吴军琦与郭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炳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才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