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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军琦与郭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琦,郭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琦,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古县水务局职工,住古县岳阳镇丹凤路117号。被执行人:郭炳川,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紫薇巷老检察院小区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吴军琦与郭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炳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才才 百度搜索“”